北京禹冰水利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质量管理手册 第六部分

发布日期:2010-12-30    [来源:北京禹冰公司]  [作者:行政部]

7 生产管理

  1. 7.1 生产过程策划

    1. 7.1.1 YBSD通过与项目有关要求的确定和评审活动识别和确定具体项目的业主要求和工程的质量目标。

    2. 7.1.2 YBSD水利工程设计和服务通用过程及主要活动如图7-1所示。
       


      图7-1 YBSD水利工程设计和服务过程主要活动

    3. 7.1.3 总工程师负责工程设计项目专业技术流程的建立、监督和改进。

  2. 7.2 与顾客有关的过程控制程序

    1. 7.2.1 与项目有关要求的确定

      在正式承诺承担项目或签订合同前,由公司有关领导和计划经营部组织有关人员与顾客沟通,确定项目的具体要求,主要包括:
      a)业主规定的要求,包括以招标文件、设计委托书或口头约定等方式明确的工程用途、质量、工期、费用以及设计服务等要求;
      b)业主虽然没有明示,但流域/区域规划、或上阶段主管部门的设计批复规定的工程的任务和功能等用途方面必须的要求及已确定的工程特性指标;
      c)工程建设/设计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要求;
      d)为增强业主满意或降低工程风险,YBSD针对项目情况确定的任何附加设计要求。

    2. 7.2.2 与项目有关要求的评审

      为保证全面履行合同,满足顾客要求,由计划经营部组织在投标和签订合同前,确定工程设计要求,并以适当方式(会议、会签或直接审批)对所确定的工程设计要求进行评审,以确保:
      a) 工程设计要求已得到规定;
      b) 与以前表述不一致的设计要求已经得到解决;
      c) YBSD有能力满足规定的要求。
      计划经营部负责确定评审方式并将评审结果及时传递到项目承担部门,作为确定设计输入的依据。
      项目负责人负责保存评审结果及进一步明确要求的措施及结果的记录。
      当顾客的要求没有形成文件时,由计划经营部负责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确认。
      当修订设计要求时,修改后的要求由计划经营部组织重新进行评审并及时传递到相关部门和人员。

    3. 7.2.3 顾客沟通

      合同签订前由计划经营部负责组织与顾客沟通,全面了解业主要求;
      合同履行中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与顾客沟通,主动汇报进展情况,征求业主意见;
      合同完成后,由计划经营部组织了解业主满意情况,包括顾客抱怨(见8.2.1)。

  3. 7.3 水利工程设计和服务过程控制程序

    YBSD工程设计和服务过程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建立、监督和改进,包括各类工程、不同设计阶段的专业技术流程。

    1. 7.3.1 设计策划

      7.3.1.1 项目要求明确后,由总经理任命胜任的项目负责人、组成项目组(见6.2.2)。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策划,编写项目设计工作计划或以会议方式明确设计工作安排。

      策划的内容包括:
      a) 项目设计的阶段(步骤),各阶段主要工作内容、进度及人员分工,各专业设计、校审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能力/资格(见6.2.2),胜任相应工作;
      b) 内外部组织和技术接口管理,包括内、外部各专业相互提供资料的内容、时间等;
      c) 设计评审、验证、确认的内容、方式方法、时机等安排;

      7.3.1.2 设计评审一般根据项目和专业具体需要可采取会议、会签或逐级校审的方式。

      7.3.1.3 设计验证一般根据项目和专业成果具体情况采用变换方法对比或复核计算、工程类比、试验验证、成果校审等方式。对于大型复杂的计算或计算方法不成熟的情况,需采取对比复核计算或工程类比;必要时,采用数学/物理/水工模型试验进行设计验证;一般设计结果通常采用逐级校审进行验证。

      7.3.1.4 设计确认一般采用外部评估/评审/审查/施工图会审或内部评审、验证等方式。

      7.3.1.5 只要能达到各自的目的(见7.3.4.1,7.3.5.1,7.3.6.1),设计评审、验证和确认可采用组合方式合并进行。

      7.3.1.6 策划的结果及实施过程中的调整应以书面或其它适当方式(会议、网络等)传递至相关人员。

      7.3.1.7 应急项目由计划经营部组织以会议形式布置任务,会议应包括7.3.1.1中的策划内容和7.3.2设计输入的内容,会议记录由项目负责人形成并保留。

    2. 7.3.2 设计输入

      7.3.2.1 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将经过评审确定的工程设计要求(见7.2.2)进一步分解,转换为工程特性要求和专业特性要求,主要包括:
      a) 流域/区域规划、或上阶段设计批复确定的工程的任务、规模、等别、级别等功能和性能要求;
      b) 相关各专业的设计要求;
      c) 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规范要求;
      d)适用时,以往已经过运行检验的类似工程可参照引用的有关工程特性信息;
      e) 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其他要求。

      7.3.2.2设计输入可单独编写设计大纲或并入项目设计工作计划,可采用会议、会签、审批等方式进行评审,以确保输入是充分和适宜的,输入要求应完整、清楚,并且不能相互矛盾。

      7.3.2.3设计输入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形成并保持记录,并传递至相关专业人员。

      7.3.2.4设计所需的勘测资料,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提出勘测要求,业主提供的勘测资料及其它必须的资料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登记并验证其适用性,验证合格后方可使用。对不适用的,由项目负责人与业主协商解决,并保持登记、验证及协商记录。

      7.3.2.5 设计项目的委外设计、计算或试验成果,在使用前由项目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其适用性进行验证,经验证满足采购要求后才能使用,并保持验证记录(可在被验证资料上标识签署或单独填写记录表)。

    3. 7.3.3 设计输出

      7.3.3.1 YBSD的设计输出主要包括计算书、图纸、设计报告、专题报告等。

      7.3.3.2 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各专业编制本项目的设计报告、附图。

      7.3.3.3 设计输出的内容和深度应:
      a) 按相应阶段的适用规程规范要求编写,并满足设计输入要求;
      b) 给出施工材料及设备采购、施工安装的要求和说明;
      c)规定施工验收准则,如验收要求或验收规程;
      d) 规定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使用所必需的特性及重要注意事项。

      7.3.3.4 设计图纸、图标及绘图按部颁《水利工程制图标准》执行,设计成果、计算书等资料及其修改应以名称、编号、签署或盖章等明确标识,确保具有可追溯性。

      7.3.3.5 计算书的内容包括:计算说明、计算依据、计算方法、计算过程、计算结果与分析,采用的计算软件名称、版本、编制单位等信息。

      7.3.3.6 设计项目中公司内各专业之间的正式互提资料(包括电子版),需填写《专业互提资料单》,专业互提资料单由资料提供人、校核人、审查人(重要的资料)签署。当专业间提供资料变更时,应由原提供资料专业重新填写《专业互提资料单》,并说明变更原因,标明更新情况。

    4. 7.3.4 设计评审

      7.3.4.1 为确保阶段性或最终设计结果满足所确定的工程设计要求(见7.2.2),由总工/副总工负责按设计策划(见7.3.1)的安排组织设计评审,识别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7.3.4.2 设计评审参加人员应包括与所评审的设计阶段有关的职能的代表(如经营、材料、施工、安装、工程管理等),必要时可邀请外部专家或业主代表参加。

      7.3.4.3 评审后由评审主持人负责对评审所提出问题解决措施的结果进行跟踪验证。

      7.3.4.4 设计评审结果、后续措施及其验证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保留记录。

      7.3.4.5 与设计验证、设计确认等活动合并进行设计评审,应包括评审的内容、达到评审的目的,并保留评审记录。

    5. 7.3.5 设计验证

      7.3.5.1 为确保阶段性或最终设计结果满足设计输入(见7.3.2.1)的要求,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按设计策划(见7.3.1)的安排组织设计验证。

      7.3.5.2 验证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能力/资格(见6.2.2),胜任验证工作。采用成果校审方式进行验证按公司《工程项目设计产品校审制度》执行。

      7.3.5.3 设计验证结果、后续措施及再验证记录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保留、存档。

      7.3.5.4 与设计评审、设计确认等活动合并进行设计验证,应包括验证的内容、达到验证的目的,并保留验证记录。

    6. 7.3.6 设计确认

      7.3.6.1 为确保所设计的工程能够满足规定的使用要求(工程任务/用途要求),由计划经营部负责按设计策划(见7.3.1)的安排进行/参加设计确认。

      7.3.6.2 设计确认记录由计划经营部负责及时传递到内有关部门和人员,并组织落实。

      7.3.6.3 设计确认结果、后续措施及再评审/再验证/再确认记录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保留、存档。

      7.3.6.4 与设计验证、设计评审等活动合并进行设计确认,应包括确认的内容、达到确认的目的,并保留确认记录。

    7. 7.3.7 设计更改

      7.3.7.1 对已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设计文件或已交付的施工图设计需要更改时,由项目负责人负责识别更改的必要性和合理/合法性,并保留记录。

      7.3.7.2 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更改进行适当的评审、验证和确认,并在交付前经总工程师批准。

      7.3.7.3 设计变更通知单应经相关校审、批准人员签署,并加盖公章/设计成果专用章/设代组章。

      7.3.7.4 设计更改的评审应包括评价更改对其他专业或已施工部分的影响。

      7.3.7.5 设计更改的识别、实施、评审、验证、确认及采取措施消除更改影响的记录由项目负责人/设计代表负责保留。

    8. 7.3.8 交付

      7.3.8.1 YBSD设计项目成果按设计策划的安排完成规定的设计评审、验证、确认后,经胜任的各级校审人员签署、公司总经理批准,加盖公司图纸报审专用章后,交付顾客,并保留交付记录。

      7.3.8.2 成果交付前项目负责人应采取妥善措施对设计成果进行防护,以免丢失、缺少、损坏或失真。

      7.3.8.3 当顾客要求提供中间成果时,项目负责人应将中间成果提交项目主管总工审查,经总经理批准,并注明"中间成果仅供参考"标识后提交给顾客。

      7.3.8.4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各专业将所有原始资料(包括业主和供方提供的资料)、计算书、成果报告及图纸正本(带责任人手签的底稿)、外部评估/评审/审查意见、上级批复、设计变更通知单、A类与产品质量有关的记录(见4.3.3.2)等及时、完整归档。

    9. 7.3.9 设计服务

      7.3.9.1 为搞好建设期服务,由计划经营部负责对在建项目派出设计代表(组),及时主动了解业主、监理、施工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现场设计和服务。

      7.3.9.2 各专业设计代表负责根据施工进展情况,及时主动对业主、监理、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说明设计主要技术要求及有关重大技术事项,并保存相应记录。

      7.3.9.3 各专业设计代表负责根据现场建设条件的改变、顾客和监理方的建议、原设计的错误和缺陷,进行修改设计/变更设计,并视具体内容按原程序进行必要的评审、验证和确认(见7.3.7)。

      7.3.9.4 经授权的设计代表应积极参加顾客组织的隐蔽工程、重要单项工程、工程竣工检查验收、主要机电设备的开箱检查和试运行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同有关部门协商并提出处理意见。

      7.3.9.5 各专业设计代表应及时了解、反馈相关质量信息,对重大技术问题要作专题汇报。凡在工程建设中发生质量事故,应于24小时内及时向计划经营部负责人报告,计划经营部负责人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并组织项目负责人等有关人员,进行研究和处理。

      7.3.9.6 设计代表应建立《设计代表工作日记》,对开展的工作和发生的问题,以及时间、原因、处理方案或措施、处理结果、结论、遗留问题等要做好记录及归档工作。

      7.3.9.7 工程竣工前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各专业人员编制工程设计工作报告,并按项目成果校审、批准。

  4. 7.4 采购分包控制程序

    1. 7.4.1 采购过程

      YBSD的采购分包主要包括个别辅助专业设计分包、专题研究、试验、电算委外等。

      凡委外项目由计划经营部负责对供方进行评价,选择合格供方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合格供方评价准则包括(但不限于):
      a) 具有与委托项目相符的资质和能力;
      b) 具备相应技术水平、装备和社会信誉;
      c) 必要时需有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证据;
      d) 具有与委托项目相似或更大工程项目的业绩;
      e) 能够满足采购进度,收费合理。

      计划经营部负责保持评价依据的背景资料、评价结果及任何后续措施的记录,建立合格供方名录,并进行动态管理。

    2. 7.4.2 采购信息

      委外项目确定后,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委外任务书,明确采购分包技术、质量和工期要求和验收标准,适当时还可包括:
      a) 对供方的工作程序、过程、设备和产品的批准要求;
      b) 人员资格的要求;
      c) QMS的要求

      委外任务书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作为委外合同的主要附件提交给供方。

    3. 7.4.3 采购产品的验证

      供方提供的资料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按委外任务书的要求进行验证并记录。

      采购产品若需要到供方现场进行验证,应在委外合同或任务书中作出安排。

  5. 7.5 生产和服务提供

    标准7.5的有关要求已在7.3中作出相应规定。

  6. 7.6 监视和测量装置

    标准7.6的要求对本公司不适用,已删减,详见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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