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印发《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8-26    [来源:水利部网站]  [作者:转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明确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的管理措施,做好衔接工作,加强后续监管,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水利部近日印发《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331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强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决定要求,不得继续以审批或变相审批方式批复水利工程开工,不得转交下属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审批。

  《通知》规定,水利工程开工条件为:项目法人已设立,初步设计已批准,施工详图设计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建设资金已落实,主体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已按规定选定并依法签订了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已明确,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已办理,主要设备和材料已落实来源,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工作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等。

  《通知》明确,水利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由项目法人自主确定工程开工。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通知》要求,项目主管单位应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工程不具备条件违规开工、开工后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应责令项目法人立即整改;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责令其停工整改,并对项目法人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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